为规范管理,明确个人岗位责任,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责任感,增强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,切实履行职责,特制定本制度。
(一)失职追究制内容
失职追究制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,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有关制度,给行为对象或国家、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;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,扯皮推诿,耽误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,受到群众投拆和上级批评的,由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。
(二)失职追究范围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予以失职追究:1、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;2、违反职业道德,工作作风恶劣,服务态度生硬,刁难服务对象的; 3、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,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;4、以权谋私、假公济私、“吃拿卡要”、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,损害群众利益的;5、其他违纪违规的
(三)失职追究办法
对违反上述过错失职追究范围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因工作过错、过失造成损失的,追究相关责任科室(单位)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1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批评教育:
① 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交待去向的;
②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,贻误办事者办事的;
③ 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、办事程序和要求;
④ 办事者来办事,手续齐全、又符合规定,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;
⑤ 对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故意未告知清楚的;
⑥ 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;
⑦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,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;
⑧ 对下属管理不严,造成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科室(单位)负责人。
2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通报批评,调离工作岗位、撤职:
① 无故旷工、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;
② 业务水平低,办事能力差,完不成工作任务的;
③ 第二次催办后,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;
④ 办文办事质量低,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,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;
⑤ 不执行有关制度,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;
⑥ 办事推诿,冷落、刁难服务对象的。
3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:
① 私自收取、截留、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;
② 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机密,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;
③ 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,多次受到投诉的;
④ 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,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;
⑤ 不文明行政,态度特别恶劣、侮辱、打骂服务对象的;
⑥ 搞部门、小团体及个人利益,不令行禁止,搞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的;
⑦ 失职、渎职,以权谋私、假公济私,以及“吃拿卡要”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;
⑧ 科室(单位)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,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,不作处理,甚至隐瞒、包庇、护短、说情的。
(四)失职追究由局机关效能办提出意见,报局党委审定,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。